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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两男子“飞车”抢夺 获刑九个月处罚金四千元

时间:2026-08-10 10:14:56 作者: 点击:次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六安两80后男子合谋,驾驶摩托车在寿县村镇伺机实施抢夺,共抢得手机两部,250余元现金。日前,两人因犯抢夺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实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解某某、罗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寿县安丰镇叶套村、寿县众兴镇新店街道两地,分别对被害人汪某、朱某实施抢夺。具体事实为:2019年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解某某、罗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寿县安丰镇,意欲抢夺他人财物,在安丰镇叶套村一村村通水泥路边趁被害人汪某不备将其包抢走,包内有OPPO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63元。

2019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解某某、罗某某驾驶摩托车返回六安途中,经过寿县众兴镇新店街道时,发现被害人朱某独自一人骑车,二人遂驾驶摩托车返回追上朱某,趁朱某不备将其包抢走,包内有华为手机一部及现金50余元。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90元。

另查明:案发后,两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解某某、罗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辩护人据此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判决被告人解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