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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厅反恐总队原总队长尹兴被公诉 收受贿赂195万元

时间:2026-10-04 07:29:33 作者: 点击:次

原标题:海南省公安厅反恐总队原总队长尹兴被公诉 收受贿赂195万元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7月29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近日,记者从12309中国检察网获悉,日前,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依法对海南省公安厅反恐总队原总队长尹兴涉嫌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

根据起诉书指控:2008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尹兴在担任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该县公安局全面工作。其间,商人刘某某从事开设赌场等活动,为获得尹兴的关照,经人介绍与尹兴结识。尹兴在与刘某某接触过程中,明知刘某某在开设赌场,公安机关负有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工作职责,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悉数收受刘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95万元及洋酒等物。尹兴收受刘某某195万元后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使用。

2008年12月至2013年春节前,刘某某分16次向尹兴行贿,一次行贿少则10万多则15万。

因涉嫌受贿罪,尹兴于2019年7月11日被海口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0月8日经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三个月。2020年1月10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决定逮捕。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尹兴主动到海南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公安厅纪检组投案。2019年8月9日其家属代为上交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95万元。

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尹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1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兴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王天宇)